永慶房屋免費租HouseFun

永慶房屋也推出房屋出租的服務,叫作永慶租屋網HouseFun,而且是免費提供租屋刊登,這樣想要租屋的包租公、包租婆,或是想要租房子的房客,都可以在永慶租屋網上操作,當然如果使用者多的話就可以很容做租房與出租的媒合。

之前有591租屋網,也稱為591租房網,這是由數字科技推出的,廣告的內容,「房屋出租就是快」當然,刊登的費用是每個月200元,再來,就是快速捷房屋銀行,每個月刊登的費用是180元,比起591租屋網來說,就是便宜20元,有和591租屋網打對台的味道在。

現在出現了永慶租屋網,屋主張貼(PO)租屋資訊是免費的,但是重點是,現代包租公包租婆才能上網張貼租房的資訊吧!如果要使用永慶租屋網租房功能,需要加入會員才能使用,這也和我現代包租公的想法不某而合,並不是這麼多房東都懂的上網,其實永慶出租網針對這個問題,永慶租屋網有感覺到用心的地方,也簡化了會員申請作業,只要登入電子郵件、姓名、和二次的密碼,這樣就可以申請帳號免費使用永慶租屋網的服務了,操作上也很直覺很簡單。永慶租屋網功能區份的很不錯,一開始就區分了房客專區、房東專區、租金行情查詢、房東房客經驗談、新手上網、租屋注意事項、房客租屋留言、房東出租留言等等功能。另外,永慶租屋網的下面,直接列出了很多的免責條款,我想這是一個免費的網站,如果需要很多的保障,可能就不是那麼的完善,另外,我覺得永慶租屋網,也是永慶房屋集團的加分利器,因為公司的核心價值在房屋、土地的仲介買賣,永慶租房屋提供了租戶和房貸的試算,如果租屋不如買屋時,那麼就可以透過連結,回到永慶房屋的網站,進行潛在房屋仲介業務的開發,我想,這是591租屋網或是快速捷房屋銀行所沒有的功能。很不幸的,我在操作上運到了一些問題,永慶租屋網,是使用asp進行程式開發,我在FireFox3.5版上操作,運作上有問題,需要切換到IE之後,才能正常使用,這算是美中不足的部份。

永慶房屋是一個營利組織,當然,推出永慶租屋網,也有他的利基手法,也就是加值服務,永慶租屋網的加值服務,需要購買簡訊點數,簡訊可以用來聯絡親友、房客租租配對簡訊、房東留言簡訊通知,讓房東在不方便上網的環境,也可以順利的得知訊息。

網路上還有一個崔媽媽基金會,網址在此,裡面也有免費租屋的功能,當然,這個網站是公益團體,我還沒有仔細的去操作它的功能,不知道怎麼回事,老是連線愈時,要不是就無法提供服務。另外,網路上也有一個「好家在」housejoy國際房地資訊服務網,裡面也有免費房屋出租的功能,網址在這裡,裡面查詢的功能做的不夠細,而且功能有問題,部份只能查到縣市,不能查到區的資料,媒合命中率會下降,想要租房子的人會很多時間才能找到包租公包租婆的資料,但是裡面結合了Google Map的功能,有點目標在地圖上呈現出來,功能還算貼心。網路上還有一個「免費租屋網」,房東、房客都不需要出錢,基本的功能都有,我想使用的人也應該不少,網址在這裡,想要使用免費租屋服務的看倌可以參考看看。

7 thoughts on “永慶房屋免費租HouseFun

  • 27 3 月, 2010 at 8:3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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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x房屋 房屋買賣仲介問題
    這個問題是發生在我同學身上的親身案例,因為永x房屋簽的是一般約,在我同學有意購買房子時,簽下要約書(斡旋書),結果永x房屋無法將價格降低。

    後來,因為屋主簽的是一般約,太平洋房屋也有賣這個物件,太平洋房屋有成功議價,降低了20萬,最後,我同學透過太平洋房屋跟屋主買屋。

    不公平的是,要約書中有一個條款,條款是當買家看了房子之後,如果斡旋失敗,2個月內不能透過別人買這個房子,如果買了這個房子,仍然要付永x房屋仲介費。

    怎麼合理,永x房屋簽的是一般約,在這個條件下,一般約是大家都可以賣房子,如果哪個房仲業者成功賣出房子,房子就可以成交,但是永x房屋以內政部的房屋買賣要約書為藍本,自己新增了條款,對買賣雙方是多麼的不公平。

    因為我同學碩士班畢業之後,趕著要結婚,所以買房子和裝潢永x程就變的很趕,也沒有時間去等兩個月,條款的部份,也沒有仔細看,所以最後被永x房屋控告。而且一審被判敗訴,我同學上訴中,永x房屋也在同時控告屋主,不過在一審被判定敗訴且不能上訴。

    以定型化企業的精神來說,永x房屋在條款的內容中,增加了一個對買賣雙方極其不公平的條款,也沒有所謂的審閱期,同樣的事件,發生在很多人的身上,所以被永x房屋控告的人,也不是少數。

    以消費者的立場來說,跟哪個仲介買都沒有永x,重點是要能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房子,永x房屋未能成功議價(事後我同學向屋主查證,永x房屋的業務員根本沒有去找屋主議價,怎麼永x可以告?),又有這個條款,變成買賣雙方都有可能被控告。

    永x房屋用一個條款,就限制了買賣雙方的責任和議務,通常都會在專任約上的房屋買買官司,出現在一般約上,請大家跟永x房屋或信x房屋買房子時,要特別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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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3 月, 2010 at 8:3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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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591房屋交易網
    http://bbs.591.com.tw/f?action=viewThread&tid=9283
    永慶房屋仁愛圓環店業務未查清屋況,竟賣給楊小姐一間已售出的房屋,還與她簽要約書,楊小姐認為業者有意欺騙。永慶房屋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說,可能是屋主與業務員傳遞訊息有誤,才造成這種情形,絕非故意與楊小姐簽要約書,願將合約歸還。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王進祥表示,業者應加強確認銷售情況,楊小姐則可請求損害賠償。投訴組

    楊小姐說,她與家人欲在台北市東區購屋,永慶房屋仁愛圓環店業務員介紹她一間位於北市忠孝東路的房屋,7月中業務員帶她前往看屋,她發現屋內有多處記號,像是準備裝潢,向業務員提出質疑,業務員卻稱,房屋尚未售出,若她要買沒有問題。

    要求退約一度遭拒經業務員一再游說,7月20日楊小姐與家人到仁愛圓環店簽下要約書,決定買這間房屋,不料隔日,卻接到業務員以簡訊通知,房屋已在20日售出。楊小姐說,因質疑過分巧合,她透過管道輾轉與屋主取得聯繫,才知房屋早在7月2日就已售出。她覺得業者很誇張,「賣房子前都搞不清狀況,到底在做什麼?」於是要求仁愛圓環店歸還持有的合約,卻遭拒。
    對此,永慶房屋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特助楊千毅說,經查這間房屋的確已在7月2日售出,因這名屋主同時委託多家仲介代售房屋,可能屋主與他們的業務員傳遞訊息時有誤,導致業務員事先未知悉房屋已售出,而與楊小姐簽要約書,往後會要求業務人員確認房屋出售情況。
    楊千毅表示,因合約上蓋有公司章,才拒給合約,既然楊小姐無法安心,願將合約退還給她,不過會作廢公司章。事後楊小姐表示,已與業者和解。

    「可請求損害賠償」放大圖片 永慶房屋仁愛圓環店未查清屋況,引起買家不滿。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王進祥表示,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簽定要約書,但事前卻不知房屋已售出,顯見仲介業者有疏失,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時間及精神損失等。另外,遇類似情形,消費者可要求房屋仲介業者提供解約證書,或可要求拿回業者保留的合約,並作廢處理。

    買房屋注意事項●應實際親自前往看屋,並與屋主接觸。
    ●屋況說明書內容所述應與事實相符。
    ●簽買賣契約前,應先了解房屋產權狀況。
    ●簽要約書時,不必先付定金及任何費用。
    ●若遇爭議可向各地消保官申訴,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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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3 月, 2010 at 8:4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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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服務承諾書上書寫「賣方委託期滿後二個月內,若與賣方成交,則視同永X完成仲介義務」是否違反民法第247-1條而無效?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敝人在六月跟永x房屋-八x永x加盟店的仲介,在桃園八德看到一間房子,因為永x房屋– 斡旋失敗無法成交該房子,故與該仲介的斡旋於6/13到期後就沒有續約,這只有簽一般要約書;後來太x洋房屋仲介也介紹同一間房屋,並幫我居間仲介成交,仲介成交後,我支付太x洋房屋仲介,1.5左右的%服務費;在成交之後,永x房屋-立即發存證信函給我;說叫我付2% 佣金,我又不是跟他買,屋主是簽一般約而我又不是私下交易,而是透過太x洋房屋仲介買的,竟然還叫我付佣金,難道我找過幾個仲介就要付幾次佣金,那不是付不完;後來就直接告我,現在正在開簡易庭了。他們是告我沒付仲介費,而他們是用服務承諾書上書寫,賣方委託期滿後二個月內,若與賣方成交,則視同永X完成仲介義務的條文來告我,但問題根本不是他們居間仲介成交,我怎麼可能支付他們仲介費?

    【解析】

    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至於居間行為就令自始限於媒介居間,而僅為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分別為民法第565條、第568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675號著有判例。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謂為居間;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又民法第565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至於居間行為就令自始限於媒介居間,而僅為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

    本案,買賣雙方雖未在居間期間完成交易(房屋仲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性質,係民法居間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參照),惟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從而,本案居間人似得依民法第568條請求報酬(惟實際上,仍應依全部事實判斷之)。

    至於服務承諾書上書寫「賣方委託期滿後二個月內,若與賣方成交,則視同永X完成仲介義務」是否違反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而無效?本文認為其不區分歸責性(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91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等參照),也不論原因為何,更不從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之意旨,反而,一律以「時間」(賣方委託期滿後二個月內)來界定,而使委託人有重大不利益情形,苟該服務承諾書為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前開條款自因違反民法第247-1條而無效,而應依民法第568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之意旨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此時,本案之結論,亦與前段:「本案居間人似得依民法第568條請求報酬(惟實際上,仍應依全部事實判斷之)」相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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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3 月, 2010 at 9:1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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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467349&p=1
    小弟因在婚後換了比較大的房子,打算把之前買的套房(約13坪,一房一廳)給脫手,於是跟桃園中壢市某仲介簽了一年的專任約,為何會簽一年的專任約?
    因為小弟在資金上並無立即的需求,只是想說能賣就賣,如果賣不掉,那就等專任約滿後改用租人的,於是在去年7月份簽了一年的專任約,合約上注名房屋賣價為 150萬(開高一點當壓縮比),於是照正常故事發展,接著仲介一定會說有幾組客人很喜歡你的房子,要不然雙方各退一步你降一點價錢讓他努力看看,反正當初就有壓縮比等這一刻的到來,於是我告訴仲介我的底限是135萬並簽了契約變更書,如果在低我就等約到在租人好了,反正市場行情那差(桃園縣市的房價就是買的當下永遠是最高點無言),那次沒談成,但我的壓縮比就沒了,所以我就一直堅持135萬的價格,縱使仲介如何說我都堅持135萬這個價格,這段期間有一些買家透過管理中心問到我的手機,想跟我買房的(不是仲介帶去的,而是買家自行詢問管理中心這個社區是否有房子要賣的),這些買家出價都遠高於仲介給我的報價,自己來找我的都是開130~150萬,而仲介帶去的買家都是開90~120萬(仲介帶去的買家我一個都沒碰過面,都是由仲介報價),自己來找我的買家當然就是不想給仲介賺2%所以才自己找我,所以我也無法介紹他們給仲介,只能說等合約到期後如果你還想買我們在談無奈。

    接下來事情就進入高潮了,因為這樣,所以我想說在把價格拉高到150萬,把壓縮比調回來,因為真的要買的人他出的價格都會高於我的低價,於是我就在15日的時候打電話跟仲介說,我想把金額調回150萬,他竟然跟我說契約變了就沒法在改,我就反問他那為何契約價格可以改低就可以變(因為他一直叫我在降價讓他好賣),改高就不能變,仲介跟他們店長竟然都說:「先生你的房子不是在台北市,他們從來沒看過有人把金額調高的!」接著又搬出如果要改變價格(抬高價格) 要報請總公司,由總公司審核決定是否可以調高,說到這邊我心中的小宇宙就開始累積能量30%了生氣,我就說:「房子是我的,要買多少錢為何是由你們仲介商決定,抬高價格還要你們總公司審核,這是什麼意思?」我接著說:「專任約裡面有這一條嗎?如果你們覺得我開的價格太高,你們能力不足沒有信心,賣不出去就解約阿!」,他們店長一聽到(解約)這2字,馬上就說:「先生!我們的意思不是不讓你改,而是手續會很麻煩」,那價格改低就不會麻煩歐~~生氣,最後他們同意讓我改,但因為在14日有一個買家看完了並簽了要約書開了價格,仲介還說就是你14日遇到的那個買家(14日當天下午我有過去套房打掃房子,剛好又遇到仲介帶客戶在看,我有遇到,只是不知道買家已經簽了要約書),期限到17日,店長說如果到了17日這個買家沒談成18日我們在來改價格,我也答應,我也問了一下說買家開多少,仲介說110萬(我並沒看要約書),誇張的是當下竟然要我在降一點價格到120萬,給他們努力看看,我怎麼可能同意(心中的小宇宙累積能量60%了生氣)。

    於是在今天16日,我一早就跟仲介說請他傳真買家簽的要約書給我看,以確保我的權利(我怕18日到仲介不給我改價格),看完要約書後我的心中的小宇宙爆發了欠揍,原來14日的那個買家在要約書上寫的金額為135萬(表示買家肯出135萬跟我買,如果我同意135萬就可賣出),這不是我的低價嗎,仲介是可以當場就跟我說成交了阿?
    如果要約書在14日下午拿給我看(我、買家、仲介都在),不是可以當場簽約嗎?為何直到昨天15日還跟我說110萬,瞞住我買家出價135萬的事,反而還要我在降低價格賣!他們店長還要我等到17日!

    於是16日中午我打電話問仲介(我同事在旁邊用I Phone錄音),問他為何會發生要約書的金額跟你口頭上跟我報的金額是不一樣的,他跟我說135萬這個金額是16日早上才跟買家爭取來的,但我問他那為何要約書上的日期是14日,仲介就開始跟我說不是爭取到135萬的價格嗎?幹麻還計較要約書的日期!我又說14日你說買家開110萬、15日你也跟我說對方很有誠意目前出價110萬叫我再降低一點賣,雙方各退一步他加一點,我減一點,但要約書上買家就是願意用135萬跟我買,為何你當天我們都在時不說,要議價也OK阿!仲介又開始跟我打迷糊仗,說當初14日簽的是110萬,因為買家一開始只出110萬,135萬是16日早上才爭取來的,真是真眼說瞎話,要約書上金額、買方姓名,買家都有壓指紋,日期也是14日,難不成有人想用110萬買,卻給你135萬來跟我議價,那在要約書上就寫110萬阿,我也有買過房子,一直想呼弄過去,難不成之前的買家他都搞這招!難怪價格一值都很糟!之前都聽別人說仲介很黑,沒想到讓我遇到,虧我還一直很信任他。

    請問各位大大,這個仲介打的是怎樣的算盤?
    我跟同事算了一下,如果我好傻好天真,答應110萬賣,中間就價差25萬,我110萬他還抽傭4%=4萬4,找個人頭跟買家簽,135萬抽傭2%=2萬 7,仲介從中就賺了32萬,真的是氣死我拉!暴走

    因為我有錄音,還有傳真的要約書,所以我是想試著把專任約解掉,其他的事我也不想追究了,也已經通知了仲介及他們的店長,明天一早會打申訴電話,雖然是加盟店,不過也是試試看!

    再請問各位大大,我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小弟只想把專任約解掉(因為我已經不信任這家仲介了),解約時須注意什麼?合約接除之後2個月內不能買賣的規定是否也失效了?我可以拿回合約正本嗎?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的抱怨文!
    ====
    晚上已跟仲介及他們店長談解約的事,一開始他們就拿出同一個買家開的另一張110萬的要約書正本出來,而買家簽的另一份135萬要約書正本卻推說因秘書下班了被鎖起來他們拿不到(110萬要約書正本卻拿的到不知),但我納悶的是,那份110萬要約書正本買家的姓名跟我手頭上的135萬要約書傳真紙本買家的姓名雖然是一樣,也有蓋指紋,但卻沒有填上身分證字號,要約書右下方的文件編號也比我那份傳真檔的要約書號碼還大十幾號,很明顯的這是一份造假的要約書正本(就算到時真正的買家出現,仲介也可以說是同名同姓的人,因為沒身分證字號),因為要約書這種東西有簽過的人都知道,只要一個地方漏掉沒寫,就是失效,一個仲介經理加一個仲介店長號稱在仲介業有打滾20年以上的經歷竟然會連要約書那些是不能漏寫的竟然會不知!還想拿失效的要約書來說服我不要解約,我看完只是笑了一下,但並沒有打算要當場戳破,因為我想看這2人一搭一唱想唱什麼戲。

    接著更扯的是,因為我一直堅持說135萬要約書簽約日期為何是14日,他們店長竟然說買家一開始是簽110萬,135萬是16日上午他們才去跟買家爭取來的,簽約日期會相同是因為買家在簽135萬要約書時堅持簽約日期要是14日,買家才肯將價格加到135萬,才會造成2張要約書簽約日期是一樣的,我說: 「好歹我也在500大的企業上班,書也讀的還可以,你們的這家仲介經理+店長的專業程度只有到這樣? 要約書簽約日期可以隨買家修改,而不是照實際簽約日期填寫!」我想你們的執照是假的吧?永x房屋加盟的條件也太寬鬆了吧?

    其餘仲介裝孝為過程,我就不在多說了,最後雙方終於要解約了,他們店長從公事包裡拿出了A4白紙,說解約證明寫一寫就好,因為他們店裡從沒客人解約過,沒有解約文件的格式,我無言了~~~版上也有不少大大是仲介,你們同業的行為你們看的下去嗎?

    店長還說我手頭上的專任約紙本、135萬要約書傳真紙本,契約變更書都要還他們,只能說我家教太好~~忍住不說髒話,我要求明晚他們帶著他們手上另一份專任約正本,房屋鑰匙及磁卡,我找第3公證人來(我們鄰長),我在打另一張解約證明書一式二份(宣名事項我寫),在來進行解約動作,我會要求當場將專任約正本蓋作廢章(全程錄影錄音採證),並必需給我,他們若要歸檔我給他們影本,而我除了解約證明書之外,我不會給任何文件,全因為他們太爛啦!我得保護自己的權利,大家以後再房屋買賣時一定要注意阿~~~尤其是中壢中原附近的版友們,小心千萬不要在掉入這家仲介的陷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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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3 月, 2010 at 9:16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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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k~最後一篇囉~再來就要刪文了
      本站不是永慶房屋買賣抱怨網
      但是還是謝謝你提供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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