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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飛來筆網路行銷工作室 &#187; 銷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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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網路行銷，SEO排名優化專業工作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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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當591房屋租屋、售屋網廣告無效怎麼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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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Sep 2010 20:01:52 +0000</pubDate>
		<dc:creator>SEO專家</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服務項目]]></category>
		<category><![CDATA[591]]></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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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前兩天，有一個做房仲的大哥打電話給我，他說，他之前在591房屋出租網上廣告，都有效果，最近有很多筆都沒有效果，不知道還有沒有辦法來做處理。先前，我就跟這位房仲的大哥說過，591售屋網，是特效葯，如果等效葯無效的時候，可能就找不到其的方法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前兩天，有一個做房仲的大哥打電話給我，他說，他之前在591房屋出租網上廣告，都有效果，最近有很多筆都沒有效果，不知道還有沒有辦法來做處理。</p>
<p>先前，我就跟這位房仲的大哥說過，591售屋網，是特效葯，如果等效葯無效的時候，可能就找不到其的方法了。<br />
<span id="more-1291"></span>各房仲業者，都有自己的平台，用來張貼房屋買房的資料，既然公司都有這樣的平台了，為什麼還要去別的地方貼廣告呢？</p>
<p>會到各房仲網站看看物件資料，其他本有可能是電視廣告的關係，也有可能是網站功能吸引使用者，必須說，有一些網站設計的真的不錯，可以很輕易的找到某一特定地圖附近的房子，對於特定學區和工作區域，是很有幫助的。</p>
<p>591出租網，上面可以看的到很多法拍業者，也可以看到很多個人戶，法拍業者可能不如房仲品牌來的有資源，所以會利用這樣的平台，是很常見的。如果是房仲品牌，但是公司網站設計的很差，SEO效果很爛，沒有辦法拓展業務，那麼很多房仲從業人員都會自行架設網站，不論是用免費的奇摩Yahoo還是痞客邦。</p>
<p>當然，還有houseweb這種轉門做房仲網站SEO的廠商，但是，購買這樣的服務，不得不小心，因為部份業者用的SEO手法，不是很好，所以，很容易就讓先前的努力白費了，另外，某些業者會幫忙架站，再搭配免費的Blog，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Blog使用條款，很多的商業行為是不許可的，使用上不得不小心。</p>
<p>如果您有各式網站架設的需求，或是你已經有網站，但是效果不好，想要做進一步的改進，本工作室有豐富的經驗，而且效果相當的好，歡迎參考比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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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歐盟裁定Google關鍵字廣告並未侵犯商標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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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4 Mar 2010 12:18:39 +0000</pubDate>
		<dc:creator>SEO專家</dc:creator>
				<category><![CDATA[關鍵字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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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Google資深訴訟律師Harjinder Obhi於周二（3/23）表示歐盟法院已裁定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未侵犯業者的商標權，允許Google在使用者輸入特定品牌進行搜尋時，提供來自競爭對手的廣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文/陳曉莉 (編譯) 2010-03-24</p>
<p>雖然看起來是Google全面贏得了此一訴訟案，但美國商業周刊分析，判決書顯示Google等搜尋業者在特定情況下還是要對侵犯商標負責。</p>
<p>Google資深訴訟律師Harjinder Obhi於周二（3/23）表示歐盟法院已裁定Google的關鍵字廣告並未侵犯業者的商標權，允許Google在使用者輸入特定品牌進行搜尋時，提供來自競爭對手的廣告。<span id="more-1361"></span>此一訴訟案源自於知名的Louis Vuitton品牌控告Google所銷售的關鍵字搜尋廣告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權，而且助長網路仿冒品的銷售。</p>
<p>許多業者在Google上執行關鍵字廣告時，都會競標競爭對手品牌的關鍵字，例如在搜尋LV時，出現Gucci或Prada的廣告，Obhi指出，歐盟法 院的判決認定Google提供該服務並未侵犯LV商標權，也確立了歐盟的法令保護了Google AdWords廣告系統的網路代管服務。</p>
<p>Obhi表示，Google相信最大化關鍵字的選擇才符合使用者權益，確保呈現各種不同但相關的廣告資訊，例如當使用者搜尋特定品牌的汽車時，使用者想要 的也許不只是該品牌的汽車網站，可能還包括該品牌汽車的各家經銷商、二手車、汽車評論或是其他車種。此外，Obhi亦強調Google嚴格禁止仿冒品廣告，同時持續與品牌業者合作以辨識仿冒品。</p>
<p>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歐盟法院認為競標Google廣告的業者才有責任釐清品牌間的差異，而非作為平台的Google，但品牌業者也可要求Google取下可能混淆消費者的廣告。歐盟27個會員國都將沿用此一判決。</p>
<p>雖然看起來是Google全面贏得了此一訴訟案，但美國商業周刊分析，判決書顯示Google等搜尋業者在特定情況下還是要對侵犯商標負責，例如早已知情或是握有廣告資料的控制權，意味著Google可能要大舉偵測關鍵字廣告中的用辭是否侵犯其他業者的商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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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行銷與人際關係網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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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Jan 2010 15:20:35 +0000</pubDate>
		<dc:creator>SEO專家</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O研究&測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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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網路創業者，利用人際關係進行獲利，Facebook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Facebook利用的就是六間隔理論，這個理論是這麼說的，全世界中的任2個人都可以透過6個朋友連接起來。舉例來說，我跟比爾蓋玆(Bill Gates)沒有關係，但是我的老闆認識Intel的技術長，技術長當然認識Intel的老闆，Intel的老闆當然認識比爾蓋玆，當然，也透過這個關係和比爾蓋茲的老婆梅琳達有關係，這樣的關係，還沒有超過6層，符合6間隔理論。 網路行銷，只做熟客？還是熟客幫你介紹朋友買東西，才會有好的行銷結果？答案是，後者，你的熟客和你是強連結，你透過熟客和他的朋友產生關係，所以是弱連結。 網路行銷中，很少人談人際關係，因為這個部份，是比較難去界定的。 拿實體行銷的保險來說，因為我們的保險規劃師，服務很好，因此我的朋友如果有需要保險，我可能會跟他介紹，這時，保險業務員透過你和你的朋友形成了弱連結，因此有機會進行行銷。賣車的業務員也是一樣，當你賣出一樣新車之後，新車主向他朋友告知他買了新車，假設他的朋友對這個品牌或是車種有興趣，就會利用這個關係和你連絡，你就有機會進行銷售。 網路行銷怎麼做，有些業者就做的不錯，就是透過免費試吃(試用)的方式來行銷，比如說你買了多少錢的產品，就可以得到一張免費試吃(試用)券，如果是在一般辦公室，很容易就把試吃產品進行分享，這個分享之後，弱連結關係就容易建立起來，當其他辦公室的成員向你購買，就產生了行銷，當然，弱連結就變成強連結，產生銷售擴展的循環。 網路的行銷，讓你可以開發出更多的弱連結，這些弱連結會產生出新的強連結，新的強連結又會帶來新的弱連結，最後，增進業務的成長。 網路行銷，你做了嗎？為什麼你的行銷效果不好呢？因為用錯了方法嗎？歡迎和我交流討論。]]></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網路創業者，利用人際關係進行獲利，Facebook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Facebook利用的就是六間隔理論，這個理論是這麼說的，全世界中的任2個人都可以透過6個朋友連接起來。舉例來說，我跟比爾蓋玆(Bill Gates)沒有關係，但是我的老闆認識Intel的技術長，技術長當然認識Intel的老闆，Intel的老闆當然認識比爾蓋玆，當然，也透過這個關係和比爾蓋茲的老婆梅琳達有關係，這樣的關係，還沒有超過6層，符合6間隔理論。 <br/><br/>網路行銷，只做熟客？還是熟客幫你介紹朋友買東西，才會有好的行銷結果？答案是，後者，你的熟客和你是強連結，你透過熟客和他的朋友產生關係，所以是弱連結。 <br/><br/>網路行銷中，很少人談人際關係，因為這個部份，是比較難去界定的。 <br/><br/>拿實體行銷的保險來說，因為我們的保險規劃師，服務很好，因此我的朋友如果有需要保險，我可能會跟他介紹，這時，保險業務員透過你和你的朋友形成了弱連結，因此有機會進行行銷。賣車的業務員也是一樣，當你賣出一樣新車之後，新車主向他朋友告知他買了新車，假設他的朋友對這個品牌或是車種有興趣，就會利用這個關係和你連絡，你就有機會進行銷售。</p>
<p>網路行銷怎麼做，有些業者就做的不錯，就是透過免費試吃(試用)的方式來行銷，比如說你買了多少錢的產品，就可以得到一張免費試吃(試用)券，如果是在一般辦公室，很容易就把試吃產品進行分享，這個分享之後，弱連結關係就容易建立起來，當其他辦公室的成員向你購買，就產生了行銷，當然，弱連結就變成強連結，產生銷售擴展的循環。 <br/><br/>網路的行銷，讓你可以開發出更多的弱連結，這些弱連結會產生出新的強連結，新的強連結又會帶來新的弱連結，最後，增進業務的成長。 <br/><br/>網路行銷，你做了嗎？為什麼你的行銷效果不好呢？因為用錯了方法嗎？歡迎和我交流討論。 <br/><br/><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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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說停就停的免費Blog，行銷的必要投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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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31 Mar 2009 05:26:58 +0000</pubDate>
		<dc:creator>網站排名專家</dc:creator>
				<category><![CDATA[SEO知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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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許多人利用Blog來進行網路行銷，不論是付費的也好，免費的也好，其目的都是在於產品的推廣銷售。 免費的Blog通常來說比較不彈性，功能比較受限，像是Yahoo的Blog就不能掛Java Script，如果要用Google Analystics的話就不能用。 如果這些都不重要的話，那麼穩定性就要考慮一下了。 之前為了要測試Blog系統，在壹蘋果申請了一個Blog，這幾天接到信(因為用不順手，所以就沒有放資料)。 4/21日Blog的服務要停掉了，全都要轉到痞客邦上去了，落的要重新習慣一次操作界面的下場。 至於穩定性呢？之前樂多無預警停機(請參考這篇-搞什麼鬼~樂多掛點？不會吧！)，網路不穩，可是會影響商譽的，一個好的網路空間除了要快，穩定也是很重要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有許多人利用Blog來進行網路行銷，不論是付費的也好，免費的也好，其目的都是在於產品的推廣銷售。</p>
<p>免費的Blog通常來說比較不彈性，功能比較受限，像是Yahoo的Blog就不能掛Java Script，如果要用Google Analystics的話就不能用。</p>
<p>如果這些都不重要的話，那麼穩定性就要考慮一下了。</p>
<p>之前為了要測試Blog系統，在壹蘋果申請了一個Blog，這幾天接到信(因為用不順手，所以就沒有放資料)。</p>
<p>4/21日Blog的服務要停掉了，全都要轉到痞客邦上去了，落的要重新習慣一次操作界面的下場。</p>
<p>至於穩定性呢？之前樂多無預警停機(請參考這篇-搞什麼鬼~樂多掛點？不會吧！)，網路不穩，可是會影響商譽的，一個好的網路空間除了要快，穩定也是很重要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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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關鍵字廣告 可能侵害商標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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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1 Jan 2008 12:09:07 +0000</pubDate>
		<dc:creator>SEO專家</dc:creator>
				<category><![CDATA[關鍵字新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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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關鍵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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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想要買GUCCI的皮包嗎？在網路上輸入「GUCCI」字樣進行搜尋，除了可以找到國外原廠的網站外，還可以找到為數可觀的其他網站，這些非原廠官方網站的其他網站，也提供GUCCI皮包的銷售服務，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關鍵字廣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經濟日報╱張哲倫】 2008.01.21 04:44 am</p>
<p>想要買GUCCI的皮包嗎？在網路上輸入「GUCCI」字樣進行搜尋，除了可以找到國外原廠的網站外，還可以找到為數可觀的其他網站，這些非原廠官方網站的其他網站，也提供GUCCI皮包的銷售服務，這就是一般所稱的「關鍵字廣告」。</p>
<p>根據商業週刊及天下雜誌的統計，關鍵字廣告在2006年廣告市場大幅成長100%，在2007年則成長近60%，目前關鍵字廣告的市場產值已達16億元之譜。由於關鍵字廣告具有精確行銷特定群體的功能，消費者點擊之後，廣告主始須支付費用，而且上廣告的時間與檔期遠較傳統廣告彈性便利，關鍵字廣告已成為一股廣告主不可忽視的行銷尖兵。<span id="more-1355"></span>隨著關鍵字廣告市場的崛起，相關的法律糾紛也隨而發生，例如競爭者為取得市場上行銷的優勢，將他人的商標註冊為關鍵字廣告，使得消費者以商標搜尋商品內容時，會連結到購買關鍵字廣告的廠商，而非擁有商標權的廠商，例如美國默克大藥廠的「Merck」商標，即曾遭其他藥品經銷商註冊為關鍵字廣告。著名的花花公子雜誌，其商標「Playboy」也曾發生類似的案例。</p>
<p>另外也有為數眾多的糾紛與搜尋引擎業者或拍賣網站有關，著名的精品品牌Louis Vuitton即曾在法國對搜尋引擎業者提出侵權訴訟，要求業者不得以「Louis Vuitton」相關的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相關的案例在美國、英國、法國及德國等地的法院都曾經發生，部分的法院見解支持以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的情形，得構成商標侵權，但部分的法院則持保留看法。</p>
<p>我國在2006年亦曾發生類似的案例，某一家公司使用「104」字樣作為網頁設計的標幟（metatag），當他人以「104」為關鍵字搜尋時，將迅速找到這家公司的網站，而這家公司與「104」商標的商標權人，完全沒有關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因而認定該公司此等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p>
<p>使用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構成侵權，法律概念上主要涉及關鍵字廣告是否為商標法上所界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以及關鍵字廣告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認關鍵字廣告的廣告主為真正的商標權人進而購買廣告商品。商標法上一般所稱的商標使用，皆係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本身或其相關文件上，單純利用關鍵字作為遞送廣告的方法，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在各國的法院實務均引起極熱烈的討論。</p>
<p>另外就混淆誤認的法律概念而言，一般消費者經由關鍵字搜尋進入非商標權人的官方網站，藉由網站的設計風格或網站下方的具名人，或有可能發現這並非所想要搜尋或進入的商標權人官方網站，因此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法院實務上亦有爭議。不過，縱然消費者未產生混淆，由於商標權人網站原本得享有消費者瀏覽的先機，已遭他人藉由關鍵字廣告所截斷，消費者的初步興趣即由他人所攫取，這對於商標權人來說也未盡公平，因此美國法上有所謂「初期利益混淆」（initiate interest confusion）的概念，以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p>
<p>關鍵字搜尋既蔚為風潮，日後相關的法律爭議必伴隨產生，廣告主宜注意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廣告媒體業者宜注意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以界定關鍵字廣告的商機與商標權保護的法律界線，並避免侵害他人權益。（下）</p>
<p>（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未必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意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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